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天池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天池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