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天池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天池管委会依法审核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