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天池景区内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