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天池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天池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等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