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出现缺损、移位、污秽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