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民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