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