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