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传输、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