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