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