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无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