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未达到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