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内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