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三)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四)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