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