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房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等基本信息调查分析,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专项工作,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