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其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