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其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