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的运营和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