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明示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技术措施、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