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移动、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警示牌或者标志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