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移动、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警示牌或者标志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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