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特殊规定外,分别由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根据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各水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