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矿、探矿、爆破、采石、挖沙、修坟立碑;

(二)擅自开山、取土;

(三)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变河道;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

(五)未按规定丢弃垃圾、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污染物;

(六)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其他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七)狩猎或者伤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八)采集药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

(九)砍伐、放牧、开垦、烧荒;

(十)采脂、掘根、箍树、剥树皮、采挖树兜;

(十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十二)在树木、岩石以及国家公园内其他景物上刻划、涂污;

(十三)擅自移动、毁坏保护性设施、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