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与项目相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