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审批。禁止未批先建。国家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避让国家公园特别保护区的措施,并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