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