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明知是违法建筑,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