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