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二)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和套票的;(三)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四)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五)使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