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