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