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是管廊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路、公安、质监、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