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老城区管廊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干线管廊、支线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建设缆线管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