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老城区管廊规划,并纳入全市管廊专项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管廊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编制辖区内老城区管廊详细规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辖区内老城区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