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十八条有效在本市的高校应当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设置与本市需求相适应的专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技术研发机构,聚集和培养研发人才。鼓励在本市的高校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或者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