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发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