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有效在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经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对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成熟、过熟的用材林提倡择伐、渐伐,经依法批准皆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应当选择有利于水土保持的乔灌木;对农村居民皆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