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区域设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水库管理区;
(二)城市周边环城林带规划区,河流源头保护区,堤防、渠道保护范围;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浑河城市段、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段,苏子河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段,东洲河城市段,社河南彰党至台沟段两侧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迎面坡范围内;
(四)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山脊地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