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