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