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