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