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建设药园(参场)、蚕场、板栗园等。已经开垦种植和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和已建药园(参场)、蚕场、板栗园、鱼塘、蛙塘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