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建设药园(参场)、蚕场、板栗园等。已经开垦种植和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和已建药园(参场)、蚕场、板栗园、鱼塘、蛙塘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