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落实管护主体。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