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树立标志,落实管护主体。

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