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等相关立项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