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