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