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