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在风景区内排放有害气体。凡在风景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风景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