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泸沽湖水域的水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禁止向泸沽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体。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放养畜禽。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