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条已废止泸沽湖水域的水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禁止向泸沽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泸沽湖水域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体。禁止在泸沽湖水域放养畜禽。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